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全省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
各市、州黨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
為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的通知》(中辦發(fā)〔2013〕17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進一步落實中央八項規(guī)定和省委“雙十條”規(guī)定,大力弘揚艱苦奮斗、勤儉節(jié)約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和作風,全面停止新建樓堂館所,規(guī)范辦公用房管理。經省委、省政府同意,現(xiàn)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tǒng)一思想,充分認識停止新建樓堂館所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要求,積極采取措施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政府性樓堂館所建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市州和單位存在越權審批項目,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等問題,出現(xiàn)了貪大求洋、豪華裝修辦公樓等苗頭性問題,損害黨風政風,影響黨和政府形象。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是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符合黨的建設要求,順乎群眾期盼。各級黨政機關要高度重視,領導干部要率先垂范,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tǒng)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充分認識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工作的重要性、嚴肅性和緊迫性,充分認識違反規(guī)定建設辦公樓等樓堂館所,追求和攀比辦公場所豪華氣派,是一種嚴重的鋪張浪費行為,也是一種濫用權力的腐敗行為。要把黨政機關停止新建樓堂館所和清理辦公用房工作作為深入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的重要內容和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奢靡之風等“四風”的具體措施,認真貫徹,抓緊落實。
二、令行禁止,全面停止新建黨政機關樓堂館所
根據(jù)《通知》要求,自2013年7月15日起,5年內,各級黨政機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各級人民政府和發(fā)展改革部門不再受理和審批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項目立項申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再頒發(fā)樓堂館所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
(一)停止新建、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危房改造等名義改擴建樓堂館所,嚴禁以建技術業(yè)務用房名義搭車新建樓堂館所,嚴禁改變技術業(yè)務用房的用途。
(二)停止遷建、購置樓堂館所。嚴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規(guī)劃等理由在他處重新建設樓堂館所,嚴禁以任何理由購置樓堂館所。
(三)嚴禁以“學院”、“中心”等名義建設樓堂館所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贊助建設和捐贈建設,嚴禁借企業(yè)名義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設、集資建設或專項建設。嚴禁審批黨政機關新建、改擴建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建設項目。
。ㄋ模┮雅鷾实形撮_工建設的樓堂館所項目,一律停建。
三、加強審批,嚴格控制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15年及以上)、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隱患,不能滿足辦公要求的,可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要以消除安全隱患、恢復和完善使用功能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嚴格執(zhí)行維修改造標準,嚴禁豪華裝修,嚴格執(zhí)行《公共建筑節(jié)能設計標準》。
省直機關及其所屬單位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無論資金來源,一律實行審批制。其中:總投資500萬元及以上的納入政府投資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由省發(fā)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后從嚴審批;其余維修改造項目由省財政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門按職責審批。市州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的審批程序,由各市州規(guī)定。
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按照《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從嚴控制黨政機關辦公樓等樓堂館所建設的通知》(省委辦發(fā)〔2008〕65號)要求,加強預算和資金使用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tǒng)一納入本級預算安排財政資金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財政資金用于包括培訓中心在內的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的維修改造。
四、分門別類,全面清理黨政機關和領導干部辦公用房
各市州、省直各部門和單位要對占有、使用的辦公用房進行全面清理。這次省直部門和單位辦公用房專項清理工作,由省紀委(省監(jiān)察廳)牽頭,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協(xié)辦公廳、省機關事務管理局共同配合完成。各市州參照執(zhí)行。清理時,要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超過《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原國家計委計投資〔1999〕2250號)規(guī)定的面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騰退。
(二)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恢復原使用功能。
(三)已經出租、出借的辦公用房(含附屬和配套用房)到期應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guī)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續(xù)租。
省級機關由于拆遷過渡、機構調整、增加人員編制或省委省政府批準成立的臨時機構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按照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省級機關租(包)用辦公房屋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省委辦發(fā)〔2009〕48號)執(zhí)行。各市州要建立健全辦公用房租(借)用管理制度,嚴格實行審批制。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嚴禁以租用過渡性用房名義變相購建使用辦公用房。
(四)除在審批項目時明確事業(yè)單位和行政機關辦公用房一并建設外,所屬其他企事業(yè)單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機關辦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則上應予以清理并騰退。
(五)部門和單位在機構變動中轉為企業(yè)的,所占用的辦公用房應予騰退,確實難以騰退的,經批準可租用原辦公用房或按規(guī)定程序轉為企業(yè)國有資本金。
(六)各級黨政機關領導干部應當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的規(guī)定配置辦公用房。辦公用房面積超標準配置的,應予以清理并騰退;領導干部在不同部門同時任職的,應在主要工作部門安排一處辦公用房,其他任職部門不再安排辦公用房;領導干部工作調動的,由調入部門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在人大或政協(xié)任職,人大或政協(xié)已安排辦公用房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協(xié)沒有安排辦公用房的,由原單位根據(jù)本人承擔工作的實際情況,安排適當?shù)霓k公用房;領導干部在協(xié)會等單位任職的,由協(xié)會等單位根據(jù)工作需要安排辦公用房,原單位的辦公用房不再保留;領導干部已辦理離退休手續(xù)的,原單位的辦公用房應及時騰退。
五、完善制度,嚴格規(guī)范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tǒng)一管理制度,實行統(tǒng)一調配、統(tǒng)一權屬登記。要嚴格按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和各部門各單位“三定”規(guī)定,從嚴核定辦公用房面積。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部門和單位,要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原則,在搬入新建或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及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在本部門本單位現(xiàn)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部門本單位現(xiàn)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主管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辦公用房的,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各級黨政機關要制定本部門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嚴格辦公用房使用管理。各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做好辦公用房物業(yè)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物業(yè)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制度,并結合機關后勤服務社會化改革,逐步推進辦公用房物業(yè)服務社會化。
六、加強領導,強化樓堂館所建設監(jiān)督檢查
各市州、各部門、各單位要結合實際,抓緊制定相關制度標準和實施辦法,切實加強領導,嚴格落實責任制,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投資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審批程序,建立健全審批責任制和內部監(jiān)督機制,對違規(guī)審批等行為要嚴肅處理。財政部門要嚴格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對未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下達財政預算。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嚴格土地供應管理,對未按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的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的監(jiān)管,并制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準和工程消耗量定額,作為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審批和建設實施的依據(jù)。各部門各單位年終應把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實施情況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機關事務主管部門要完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制度,定期組織督促檢查,并通報檢查情況,督促落實辦公用房清理工作。審計部門要加強對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紀檢監(jiān)察機關要堅決糾正和查處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建設和維修改造項目及辦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種違規(guī)違紀行為,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員的責任。
2013年9月30日前,各市州、各部門要將落實本通知情況分別報省發(fā)展改革委、省監(jiān)察廳和省機關事務管理局。省委、省政府將視情組織督促檢查,并通報檢查情況。
本通知所稱黨政機關,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xié)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yè)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lián)等人民團體適用本通知。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yè)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
本通知所稱黨政機關樓堂館所,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培訓中心,以及以“學院”“中心”等名義興建的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場所;領導干部是指省部級以下(含省部級)各級黨政領導干部。黨政機關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樓堂館所,參照本通知執(zhí)行。
中共甘肅省委辦公廳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