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十八大以來,從中央到地方持續(xù)掀起的反腐風暴,其威力之大、效率之高,得到老百姓的一致贊揚。
僅2013年7月至今,就有數十名貪腐官員案件公之于眾。薄熙來、張曙光、蔣潔敏、劉鐵男等一系列涉嫌貪腐案件的進程,也牽動著公眾的心。
這些貪腐案件有哪些共通點?分析人士認為,不少腐敗分子已經有計劃、有準備地從“權錢交易”,轉向“權色交易”,這里的“色”,不僅僅是美色,而泛指所有非物質化的賄賂,這是當前反腐敗必須高度重視的一個突出問題。
【反腐】
速度——
兩個月揪出
貪官真面目
9月1日,原國資委主任、黨委副書記蔣潔敏涉嫌嚴重違紀落馬,成為十八大以來,又一位被查處的省部級高官。
9月2日,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網站正式開通,網站首頁設置“接受網絡信訪舉報”功能,搭建了紀檢監(jiān)察機關與網民交流的新平臺,從而廣受關注。
自2012年11月十八大召開以來,反腐風暴持續(xù)升溫,從近期曝光的多起貪腐案件中,就能看出反腐工作的最新動向。
新一輪反腐的突出特點,是貪腐高官中箭落馬的速度正不斷加快。2013年5月11日,國家能源局原局長劉鐵男被中紀委調查。8月8日,中紀委發(fā)布消息,劉鐵男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公職并移送司法機關,其間相隔不到三個月。
此后的幾位落馬官員,其調查速度進一步加快。6月30日,原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常委、統戰(zhàn)部部長王素毅涉嫌嚴重違紀,正接受組織調查的消息發(fā)布,66天后,王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月6日,原廣西政協副主席李達球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9月4日,其被移送司法機關,兩者僅僅相差60天時間。
深度——
窩案“拔出蘿卜
帶出泥”
在調查提速的同時,反腐調查的深入性,也得到了全面的提升。“窩案”被查處的力度,進一步加大。
9月初,原國資委主任、黨委副書記蔣潔敏涉嫌嚴重違紀,被免除領導職務。這是十八大后,被查處的首個十八屆中央委員,而更為引人注目的,是蔣潔敏案的“窩案”性質。
據媒體報道,蔣潔敏落馬與其中石油工作經歷有關,包括此前落馬的四川省文聯主席郭永祥,媒體口中的“勝利系”,已有多名高管、高官落馬。
與此同時,同類型“窩案”也紛紛曝光。據《光明日報》報道,河南中儲糧窩案,涉案人員達110人;廣州白云區(qū)貪腐窩案,81名領導干部被調查——“在近期的反腐斗爭中,拔出蘿卜帶出泥、一挖就成串的腐敗窩案越來越多!
“這段時間的反腐行動,有九個前所未有!敝贫确锤瘜<依钣乐冶硎,新一輪的反腐風暴,比之以往有明確的提升:“中央對反腐的重視前所未有,認識的清醒前所未有,反思的勇氣前所未有,調研的深入前所未有,高層的表率前所未有,行動的迅速前所未有,工作的扎實前所未有,群眾的擁護前所未有,良好的效果前所未有!
【貪腐】
現金為王
“提供幫助”成了貪贓理由
7月至今,一審已宣判的貪腐案件已有十余件,其中劉志軍、楊達才兩起案件,吸引了最多眼球。
如果說劉志軍案的貪腐案情更為錯綜復雜的話,“表哥”楊達才的貪腐經過,可作為官員貪腐的一個代表——在楊達才收受的25萬元贓款,和說不清楚來源的504余萬資產中,絕大多數都是以現金的方式,交到楊達才手上。
據楊達才供述,2011年5月,陜西一家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在該公司申請安全評價甲級資質過程中,曾經人引薦,在楊達才辦公室行賄5萬元。據稱,這名代表人“將裝有錢的塑料袋放在沙發(fā)上,離開時使了一個眼色。”
5萬元換來的是安全資質順利審批,事成之后,常某再次來到楊達才辦公室,“將一只裝有十萬元的單肩包放在楊達才的桌子上”。
這一事實,與絕大多數貪腐官員的供述相符:官員受賄,還是現金為王。
廣東省東莞市原環(huán)保局長袁紹東的供述中,有著類似的情節(jié),只不過地點換到了“停車場”,在袁紹東為某企業(yè)牟利后,該企業(yè)負責人在一處停車場將裝有100萬現金的深色袋子交給袁紹東。
當然也有例外,美元等外幣,如今也成為行賄者的青睞對象,購物卡甚至充值卡,也成為現金的替代品。如原鐵道部部長劉志軍、開封市原組織部長李森林受賄案中,均出現較大數額的美元、英鎊。據本報報道,因票面大、體積小、收送方便,歐元甚至成為了鐵道系統行賄的常用幣種。
據數據統計,自7月以來宣判的12名貪官,其貪污總額便接近3億元人民幣,如此巨額的贓款,他們又是以什么理由獲得的?
“提供幫助”,這四個字成了案件宣判中最常出現的詞語。如楊達才為一家公司從安全評價乙級資質申報甲級資質過程中“提供幫助”,李森林為相關人員在職務晉升、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安徽省廬江縣國土資源局局長朱少祥,為他人在土地出讓金緩繳、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
當然,能夠“提供幫助”的,實際是官員手中的權力。從貪官“提供幫助”的方向便可看出,絕大多數貪官,都是利用手中的審批權換取財物,如國土局長幫忙批地,鐵道部長幫人攬鐵路工程,都是如此。
當然也有“異類”,例如東莞市原環(huán)保局長袁紹東,他向東莞市兩家環(huán)保技術公司收取財物后,并沒有直接“提供幫助”,而是加大了對其他企業(yè)的監(jiān)管力度——2007年,經營廢水處理企業(yè)的賴某找到袁紹東,希望其能加強對產生廢水企業(yè)的監(jiān)管,以便廢水處理公司有更多廢水可以回收。這類“曲線幫助”,在貪腐案件中還屬少見。
替人辦了事,自然會得到一筆“感謝費”,也有貪官更為激進,用獲得企業(yè)干股等手段進行貪污。如重慶市奉節(jié)縣政協副主席楊貴榮,他以妹妹名義接受奉節(jié)縣誠信礦山安全技術咨詢有限公司10%的干股,并在6年內分得紅利數十萬元,看似合理,其本質仍是貪腐。
除了“拿人錢財,替人消災”,官員們還會收到“目的不明”的禮金。如楊達才在解釋500余萬不明財產時就表示,這些財產“應該是過年過節(jié)下屬或者同學送禮,不知其目的”;原廣東省增城市衛(wèi)生局長郭鐵軍更是為禮金所害,他被認定的34萬貪腐財物,全是下屬醫(yī)療單位送來的節(jié)日禮金。
書畫古董 很少在宣判中提及
即便受賄數額清晰,“無法證明來源”的財產,還是能引起公眾最大的遐想。
如楊達才504余萬元無法證明來源的財產,是其貪腐數字的20倍。同樣涉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還有中儲糧河南公司董事長李長軒,893.6萬余元“說不清道不明”的財產,與1407.9萬元受賄相加,使其貪腐總額超過2000萬。原廣東省茂名市委書記羅蔭國則是其中“翹楚”,據報道顯示,其擁有5000萬來源不明的財產,總額接近劉志軍的貪腐數字。
來源不明的財產不少,沒有體現在貪腐案件中的“禮品”也很多。由于古董、書畫的定價彈性和真假難辨,一幅畫能否被視作貪腐證據,一直處于爭議之中。
如2008年底,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郭生貴因犯受賄罪和貪污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據彼時媒體報道,檢方曾指控郭收受三幅價值昂貴的名人字畫,但最終并未被法院認定。
總結近兩個月的貪腐案件也可發(fā)現,貪官收受禮品,其公開更為模糊。例如以“名表”聞名的楊達才,雖然他被網友曝光擁有至少十余塊名表,但在實際辦案中,檢方只是將其銀行存款作為依據,并沒有涉及名表,對于楊達才及其親屬擁有名表的價值、來源,更是沒有公開。
在劉志軍案中,此前檢方曾透露扣押的書畫、飾品共計612件,案件宣判時,這些財物的價值并未公布。近日正在接受調查的原國家能源局局長劉鐵男,則被曝擁有齊白石、傅抱石作品5幅,“稀有鉆石”25顆。這些財產是否貪腐所得,又價值幾何,也很少在案件宣判中提及。
【觀點】
交易,
從權錢轉向
權色、權權
李永忠(制度反腐專家)
上世紀八十年代,我就在《市場經濟與廉政建設》一文中指出:如果政治體制改革,特別是用人體制和監(jiān)督體制的改革,不能與經濟體制改革同步推進。那么,一些聰明的腐敗分子,就會利用這一不同步所拉大的空隙,由一次性的簡單的“權錢交易”,逐步轉向多次性的復雜的非物質化形態(tài)的“權色交易”,最后形成超越一般物質形態(tài)和非物質化形態(tài)的,以政治結盟為目的的“權權交易”!
20多年過去了,我當時關于“三權交易”的研判不幸而言中!但我卻一點兒也高興不起來!現在,越來越多的現象表明,不少腐敗分子已經有計劃、有準備地從“權錢交易”,轉向“權色交易”,這里的“色”,不僅僅是美色,而泛指所有非物質化的賄賂,這是當前反腐敗必須高度重視的一個突出問題!
以劉志軍案為例,從法院認定的事實看,劉志軍協助丁書苗獲利就有39.76億元,但是法庭認定劉志軍從丁書苗處受賄,只有4900萬元。
而這4900萬元,劉志軍的辯護律師,還認為不能算是劉志軍的受賄。為什么呢?第一,這4900萬元沒有到劉志軍的手里;第二,也沒有經過劉志軍的賬戶。只不過是劉志軍想辦兩件事,一件是想把他的政治部主任何洪達“撈出來”,另一件是為一名副部長晉升正部。
這兩件事都是劉志軍想辦的事,但錢是丁書苗的錢。嚴格從法律上說,確實不是以往所說的“權錢交易”,因為劉志軍并沒有拿丁書苗的錢。而是丁書苗拿自己的錢,辦劉志軍想要辦的事。但通過庭審證明,丁書苗與劉志軍在錢與權的交往中,達成了某種心照不宣的“默契”,背后是避人耳目的共同利益。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丁書苗的錢也成了劉志軍的錢;而劉志軍鐵道部部長的這個權,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成了丁書苗的權。他們的交易手法非常高明,不是固化到某種合同或契約上。丁書苗的這39個多億,表現在丁的賬上,而劉志軍卻可以隨便花。這就是一種“權色交易”,是非物質化的。
丁書苗被人叫做“傻娘”,雖然她只是一個相貌平平、文化程度很低的人,但“傻娘”不傻,她明白利益不能獨吞,要與提供方便者分享和共享!她與劉志軍從交往到交易,就是從“權錢交易”到“權色交易”的成功轉型!
通過這種轉型,丁書苗規(guī)避了現有行賄法條的懲罰,劉志軍規(guī)避了現有受賄法條的懲罰!但劉與丁卻可以共享這種復雜的“權色交易”的可觀利益!盡管沒有紙面協議。
這就是從一次性的簡單的“權錢交易”,向多次性、復雜的“權色交易”發(fā)展。
“權色交易”還有一類,就是不直接表現于金錢的賄賂,例如以文物、書畫、石頭等相贈送,這就是“雅賄”,性賄賂、信息賄賂、業(yè)績賄賂也具有這種特點。
(本文所涉案件、數據,均來自新華社、《南方都市報 》、《羊城晚報》、《北京青年報》等媒體公開報道)